1、在2011年4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了第26次会议,通过了一项重要的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这次会议的决议经过了严谨的审议和讨论,旨在规范和指导青岛市城乡的规划和发展。
2、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和特定区域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3、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各类特色风貌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一条 对环境风貌的保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海岸带、海湾、海岛、湿地、山体等特定区域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建设行为,保持自然风貌特色。
4、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在第二章中详细规定了供水规划与建设的相关内容。首先,第七条强调城市供水部门需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城市供水专业规划,涵盖再生水利用和海水利用发展规划,并需经审批后实施。第八条指出,供水部门根据专业规划和城市用水需求,制定并审批公共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确保设施的建设和实施。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1、第九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后,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无不适当情形的,予以归档;认为有不适当情形的,提出书面意见,必要时,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2、法律主观:合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是:贷款审查委员会是联社经营管理层贷款审查、审批的决策机构,对联社主任室负责,接受联社理事会、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审议提交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的其它信贷事项,以及其它认为有必要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的事项。
3、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4、第六条 长春军分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5、二)同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四)违背法定程序;(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1、审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方法: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审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审议前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了解。组织专家组:可以组织专家组进行专业评估和建议,专家组应该包括城市规划、环境、交通、资源等领域的专家。
2、人大审议国土空间规划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土空间规划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生态环境,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城乡规划,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
3、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由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由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印发。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
4、从今天起,我市将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对《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国家要求,结合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已组织开展了《规划》的编制工作。
5、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