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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排放最严标准7月1日实施

2019-06-29

6月8日,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7822—2019),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将于2019年7月01日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是首次发布的国家标准,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求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 以下七个方面:


  • VOCs 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 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 工艺过程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 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 泄漏控制要求

  • 敞开液面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  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

  • 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从以上几个方面看,本次标准涉及了从前到后的全流程控制要求。主要目的是将排放过程从无组织整改为有组织排放,实现完全的控制和管理。其中VOCs物料是指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 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本标准中的含 VOCs原辅材料、含 VOCs产品、含 VOCs废料(渣、液)等术语的含义与 VOCs 物料相同。


其中,在7.2.1条款中,明确规定: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 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含 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


a)调配(混合、搅拌等);

b)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辊涂、刷涂、涂布等);

c)印刷(平版、凸版、凹版、孔版等);

d)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

e)印染(染色、印花、定型等);

f)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

g)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


这意味着,VOC含量小于10%的物料使用不受限制,比如技术含量高的水性涂料、高固涂料等,但同时也意味着VOC含量大于10%的物料,比如油性涂料或者VOCs含量大于10%的水性涂料,如果是现场施工但又无法回收时,就不能施工了!可能涉及的行业包括:汽车、船舶、桥梁、集装箱、卷材、家具制造、皮革、人造革、织物涂层等等。


一、标准中的部分术语和定义:


1、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寿命:这类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


在表征 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 表示)、 非甲烷总烃(以 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2、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organic Compounds(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 对废气中的单项 VOCs物质进行测量, 加和得到 VOCs物质的总量, 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 应按预期分析结果, 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 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3、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 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 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4、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5、密闭  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密闭要求是本次标准中的最高频词汇,在储存、运输、生产、施工的整个环节都必须保持密闭!


6、密闭空间  closed spac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 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 (孔) 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7、VOCs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本标准是指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 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本标准中的含 VOCs原辅材料、含 VOCs产品、含 VOCs废料(渣、液)等术语的含义与 VOCs 物料相同。


8、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 VOCs 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机液体:

(1)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 0.3 kPa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

(2)混合物中, 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 0.3 kPa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20%的有机液体。


9、浸液式密封  liquid-mountedseal

浮顶的边缘密封浸入储存物料液面的密封形式, 又称液体镶嵌式密封。


10、机械式鞋形密封  mechanical shoe seal

通过弹簧或配重杠杆使金属薄板垂直紧抵于储罐罐壁上的密封形式。


11、双重密封  doubleseals


浮顶边缘与储罐内壁间设置两层密封的密封形式, 又称双封式密封。下层密封称为一次密封, 上层密封称为二次密封。


二、执行范围与时间:


4.1   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新建企业(new facility)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4.2  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行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 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重点地区( key regions)是指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对大气污染严重,或生态环境脆弱,或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等,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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